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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

校内各单位:
  为进一步做好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,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,规范政府采购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山西省2016-2017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》以及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要求,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,现将政府采购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:
  一、采购计划。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,编制政府采购计划,填报《山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明细表(2016)》。其中,技术参数需详细,供货时间、质保期限应明确,购置进口产品和大型仪器要论证,采购预算需考虑省财政要求的节约率,以确保采购计划客观、合理,符合实际。具体要求见“山西大学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办事流程(10万元以上)”。
  二、上报要求。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将计财处确认资金来源后的《山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明细表》(含纸质版、电子版)上报国资处(办公地址:师生综合服务中心12号窗口;办公电话:7018116),国资处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教育厅、财政厅主管部门审核备案。
  1、对使用提升综合实力项目、重点实验室项目、重点学科项目等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的,由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组织审核采购计划,经集体讨论通过,形成会议纪要。同时将会议纪要和按项目汇总后的采购计划一并上报。其中,对使用提升综合实力人才事业发展经费的项目,由各项目负责人将采购计划一次性报人事处,人事处汇总后按月报国资处,国资处按要求上报省教育厅、财政厅主管部门审核备案。
  2、各单位使用业务费、包干费、事业发展等预算经费,采购教学、行政办公设备、复印纸和家具的采购计划,需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、处(部)务会议讨论通过,形成会议纪要。同时将会议纪要和采购计划一并上报,国资处汇总后上报省教育厅、财政厅主管部门审核备案。
  3、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计划,国资处汇总后上报省教育厅、财政厅主管部门审核备案。有关要求按《山西大学各单位货物和服务自行采购暂行办法》办理。其中,对使用科研经费单次购买1万元以下的计算机、打印机、照相机等设备,打印纸、存储设备、图书、文具等办公用品,硒鼓、粉盒等低值易耗用品,以及5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等,按照2016年5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《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(试行)》(晋政办发〔2016〕76号)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  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科研经费,金额在10万元(含10万元)以上的采购计划,国资处汇总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。
  4、对使用其它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经费,金额在10万元(含10万元)以上的采购计划,国资处汇总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。
  三、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,增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,强化采购预算管理,避免盲目采购,随意拆分采购内容,化整为零等情况的发生,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,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。
  特此通知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有资产管理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6年10月2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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